临朐法院首次审结两起污染环境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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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13日 | ||
临朐法院首次审结两起污染环境案 近日,临朐法院依法宣判两起污染环境案件,这是我院首次审理该类案件。 两起案件的被告均为单位,分别为铝业公司和喷涂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启用污染物处理设备,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重金属铬的废水,未经任何环保处理,径行排入下水管网。经环保部门执法现场取样检验,两企业排放的污水铬浓度超过国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10倍有余,对水质造成严重污染。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两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对污染企业及企业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一污染企业直接负责人员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综合全部案情,对两涉事污染企业分别处以罚金5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及一年,并处相应罚金的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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