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报道

临朐法院审结一起制售假液化气刑事案件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7月10日

  近日,临朐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被告人许某、李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被告人许某在临朐某镇经营一家民用液化气站,从事民用液化气批发、零售等业务。经过几年的经营,许某的生意做得有声有色,但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他打起了往液化气中掺杂使假的“歪主意”。由于二甲醚的市场价格低,许某决定将二甲醚充入液化气以次充好进行销售。到案后的许某交待,正规液化气每吨价格在7000元至7500元之间,而二甲醚每吨价格在3000元至4000元之间,向液化气中添加二甲醚,可以赚取更大利润。为此,许某联系淄博的李某,先后三次从李某处低价购买掺有二甲醚的液化气,以次充好予以销售,从中牟取暴利。经查实,通过销售假液化气,许某非法牟利25万余元。

  临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李某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二被告人均应予刑罚。案件的审理,有效维护了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编者按)二甲醚又称甲醚,是一种易燃气体,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其燃烧值比液化气低,在不完全燃烧的情况下会产生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威胁人身安全,而液化气燃烧一般产生二氧化碳和水,不具有危害性。除此之外,二甲醚具有腐蚀性,如果将其充入液化气罐等容器中,会腐蚀橡胶管件,导致液化气泄露,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因此,国家明令禁止向民用液化气中掺入二甲醚。

关闭

版权所有:临朐县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临朐县龙泉路32号 电话:0536-3210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