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法院审结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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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3月23日 | ||
近日,临朐法院对故意杀人的精神病人刘某依法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这是该院审结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2014年6月30日晚,刘某到其女婿于某家门口等候,伺机炸死于某。当晚23时许,正要上夜班的于某刚走出家门,刘某即点燃自制爆炸物向于某投掷,将于某炸伤(后经鉴定,于某之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经司法鉴定,刘某罹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法院认为刘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及危害公共安全,已达犯罪程度,同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故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决定对刘某进行强制医疗。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规定的特别程序。这一程序主要针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却又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通过强制医疗程序,解决了长久以来存在的精神病人继续危害社会的问题,对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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