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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不受民间借贷年利率法定上限限制

来源:山东高法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09日

  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了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请求外,常一并主张对方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本文以“民间借贷年利率法定上限”代称)。民间借贷年利率法定上限的限制范围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观点认为,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属于“其他费用”,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用应当总计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也有观点认为,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应受到民间借贷年利率法定上限的限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将“其他费用”一并纳入保护上限的范围,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巧立名目,借“手续费”“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的名义变相提高借款利率,绕过法律限制。而律师费与诉讼费用是权利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费用,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的性质截然不同,不属于平衡当事人权益而需要予以调整的费用,不应将律师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等归入“其他费用”之范畴。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秀蓉民间借贷纠纷((2019)浙01民终3917号)”一案中同样指出:“其他费用”应限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向出借人支付的成本,不应包含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根据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范围包括律师代理费的事实,出借人有权主张由借款人承担律师代理费。

  在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借贷纠纷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由借款人承担时,出借人或可依据《民法典》中有关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请求对方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自2017年以来,最高法对此类案件的裁判观点趋向一致。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借款本息,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提起诉讼而支出合理费用,可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形。

  依照此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具体而言,因借款人违约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应当由借款人承担,但费用超出借款人可预见范围的除外。(如最高法在(2015)民一终字第78号判决书中指出,高达300万元的律师费支出,并非守约方主张权利必然发生的费用,在当事人对此并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各地方法院尚未就此情形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但根据2020年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同案同判,类案检索”的要求,地方法院的裁判立场也将与最高法趋同。

  总而言之,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双方可明确纠纷发生后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的承担方式,当事人没有相关约定时,非违约一方可以依据违约责任承担的一般法律规定主张对方承担相关费用。两种情况下,律师费和诉讼费用都不属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其他费用”的范围,不受民间借贷年利率法定上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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