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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一)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3月15日

  为正确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切实规范担保交易秩序,保障债权实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并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担保制度解释涉及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以期对该解释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有所裨益。

  一、担保制度解释的制定背景和经过

  担保作为一项重要民事法律制度,涉及民事法律体系的各个方面,担保制度的完善对于促进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民法典的颁布对于各主体的民商事活动都具有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在担保领域,民法典作出了重大变革,包括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的修改、纳入非典型担保合同、逐步消灭隐形担保、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调整等诸多方面。为切实做好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工作,正确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原担保法解释进行逐条梳理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组成了专门的研究团队,对担保领域的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专题研讨,为此次司法解释起草工作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为确保司法解释能够符合经济交易的基本规律,便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统一裁判尺度,我们在加强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力求达成认识上的一致。在2019年起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期间,我们已经比照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对于担保制度进行系统性梳理,在《纪要》中设置专门章节予以规定,对于《纪要》在审判实践中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内容,此次司法解释予以吸收和改进。此外,我们召开专项研讨会,听取了专家学者、地方高级法院以及法官学院培训学员的意见,并就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问题征求了“一行两会”以及部分行业协会意见,就不动产登记事宜拜访了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并听取其意见,就金融、房地产等相关实务问题听取了全国律协、北京律协等部分地方律协以及房地产协会意见。为了使该司法解释更加务实管用、更具国际视野、更具理论品味,我们组织了专门力量,逐条附上典型案例、相关规范以及比较法资料,并对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23个条文进行了类案检索。可以说,担保制度解释是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结果。

  二、担保制度解释的指导思想

  担保制度在社会交易中的运用十分普遍,担保规则在制定中应以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切实规范担保交易秩序,保障债权实现,不断优化我国营商环境;通过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提升市场主体活力,发挥法治对于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不断增强市场活力和人民群众获得感。在担保制度解释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下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是尊重立法原意。如对于共同保证,担保人之间是否具有追偿权,不论是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还是在出台后,都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我们秉持尊重立法原意原则,明确担保人之间原则上不能相互追偿,但是担保人之间有明确约定或者担保人之间因共同关系而形成连带债务关系的除外。对于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财产转让的法律后果,我们在尊重立法原意基础上,结合可能产生的实践问题进行了规范。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司法解释规定的担保问题,如公司对外担保、分支机构对外担保、学校医院对外担保、混合担保中担保人有无追偿权、债务人破产时保证债务应否停止计息、如何认识先诉抗辩权、保证合同无效时能否适用保证期间、预告登记的效力、流动质押、仓单质押等问题,几乎全部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另一方面,对于原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很多制度,尽管从法理上说仍然具有正确性,但考虑到目前已经基本没有异议,秉持问题导向,所以未简单地予以沿袭。

  三是合理引导预期。针对经济金融领域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现象,着眼于规范交易行为,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如针对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越权提供担保的情形,规定未经金融机构授权,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的保函以外的担保无效;针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这一资本市场的毒瘤,规定相对人未审查公开披露信息就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上市公司不承担责任;针对一单多质等仓单领域的乱象,规定仓单既可以背书方式进行质押,也可以依法进行登记,并明确保管人的责任。

  四是保持政策延续性。如关于担保从属性、公司对外担保、共同担保、借新还旧中的担保责任、房地一体抵押等所涉及到的具体规则,主要来自《纪要》的相关规定,目的就在于保持司法政策的一致性。

  五是优化营商环境。世行营商环境评估中的获得信贷指标,对应的很多内容涉及担保制度。其中,关于担保财产的概括描述、抵押权及于从物与添附物、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等规定,与民法典规定不相冲突,故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三、担保制度解释对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

  担保制度解释在优化营商环境问题上有两个方面体现:一是对标世行营商环境指标;二是优化国内营商环境。

  一般认为,现代动产担保制度的基本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担保形式作为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担保形式;二是除典型担保外,担保方式还应包括所有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三是担保范围应当包括所有的动产和权利;四是担保权通过担保协议设立,允许企业为任何类型的债务设定担保,允许对担保物和担保债务进行概括描述;五是担保资产上的担保权延及可识别的收益、产品和替代品;六是建立统一的公示对抗效力规则,并明确登记是担保权取得对抗第三人效力的主要公示方法;七是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登记机构和登记系统,提供电子化的登记公示服务;八是建立统一清晰、可预测的优先权规则;九是建立高效的担保权执行程序,支持庭外执行。世界银行获得信贷指标基本采纳了前述观点,将其作为评估动产担保制度的主要依据。

  因应世界银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着力构建现代动产担保制度,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本解释的很多条文,都体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如第38条至第42条有关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抵押权及于从物、抵押权及于添附物、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的规定,体现的就是担保资产上的担保权延及可识别的收益、产品和替代品这一要求;第45条有关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规定,体现的是建立高效的担保权执行程序,支持庭外执行这一要求;第53条允许对抵押财产进行概括描述,体现了允许对担保物和担保债务进行概括描述的要求;第54条关于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效力的规定,体现了建立统一清晰、可预测的优先权规则的要求;有关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让与担保等条文的规定,体现了功能主义担保的要求。可以说,优化营商环境是担保制度解释的重要着力点。

  着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切实规范担保交易秩序,更好地发挥物的流转效用,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因缺乏银行可接受的有效担保,是造成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成因之一。如何寻求新的有效担保方式,规范担保交易秩序,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环节。除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的财产不得抵押,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外,本解释第63条允许以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设立担保,并确认了该类合同的效力,以及可以请求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折价、变价受偿,丰富了当事人担保的方式和类型;第55条明确了质权设立的条件,明确了监管人的责任,有利于规范质押担保时的交易秩序。在非典型担保部分,本解释明确了融资租赁、保理、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性担保合同的性质,并规定了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丰富了担保交易的类型,拓宽了获得信贷的途径。类似的规定还有很多。作出此类规定的本意也是从服务实体经济的角度出发,预防化解金融交易风险点,促进市场主体规范经营,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作者:林文学 杨永清 麻锦亮 吴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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