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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信托的其他利用形态——法定信托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29日

 

【学科类别】信托、信贷法

【出处】 微信:InlawweTrust

【写作时间】2015年

【中文关键字】信托;利用形态;法定信托

【全文】

  信托法是自由之法、也是自愿之法,所以,多数情况下我们探讨的信托是意定信托,即委托人自愿设立的信托,合同信托、遗嘱信托和宣言信托均为意定信托。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在某些场景下,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者特殊群体利益,不能寄希望于当事人自愿设立信托,而需要法定机制的介入,这种法定机制可以是广义的立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甚至行业自治规范,也可以是司法的创设,此时的信托属于法定信托。

  1.  国民信托(national trust)

  国民信托通常作为私人的非营利组织的形式运作,虽然它们中的不少也从其政府取得巨大的支持,但是其本质是民间发起的运动,旨在为后代子孙保存具历史价值或自然美景的地区。借助于大众的捐献,国民信托组织以购置、接受捐赠,或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获得国民信托财产,并试图保存、管理,并对社会大众开放这些资产。第一个这样组织是英国的“NationalTrust for Places of Historic Interest or Natural Beauty”,该组织建立于1895年,其他的国民信托多是以此为样板[1]。目前“国民信托”是英国的第一大土地持有者,组织照看了2700平方公里的土地,近900公里的海岸线,以及超过300座的古迹与庭园。日本的国家信托运动始于1964年,当时,作家大佛次郎和其它镰仓市的居民合力拯救这个美丽的古都,使其免于无节制的开发。而现今日本各地有近50个不同的国民信托运动正在进行,其中包括北海道的知床半岛以及和歌山的天神崎。国民信托活动已扩展至全球,像是美国、加拿大、巴哈马、荷兰、马来西亚、中国台湾、韩国、斐济、新西兰、澳洲等等。

  2.盲目信托和阁僚信托

  所谓盲目信托(blind trust)是指将财产交付信托时,赋予受托人全权处理财产事务的权利,委托人不但无法了解资产内容,也无权过问管理机构的处理方式。这种信托方式通常适用于政府官员等敏感职务,以避免政治人物把公共资金引入私人领域之时所产生的利益冲突。在盲目信托的制度下,委托人完全不能过问托管机构对其资产的投资决策,只可在定期透过报表,得知获利及孳息的状况。另外,例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经常有机会接触足以影响市场行情的信息,为了确保这些工作人员不利用这些信息用于股市操作,可以讲这些人员的资产交付盲目信托,交由第三人管理,减少其利用职务获取利益的可能性[2]。盲目信托的委托人还必须放弃许多权利,除了不得干涉托管机构的营运管理、不得要求提供帐务报告之外,也不得任意取消受托人营运管理决策或变更受益人等方面的权利。

  台湾地区在1993年7月2日颁行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7条规定了公职人员财产强制信托。也正是为了使强制信托具有法律依据,才加速了“信托法”的立法,导致台湾地区“信托法”在1995年三读通过[3]。

  日本在其《国务大臣、国务副大臣及大臣政务官规范》(平成13年阁议决定)中规定:“就任时所持有的股份、可转换公司债等有价证券(包括私募基金),向信托银行等进行信托,在任期间不得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这是为了防止这些人员利用其地位取得企业的内部信息出卖自己的有价证券牟利的措施,在这种组织结构中,大臣等人虽然能取得股份等的运用收益,但是不得干涉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这是反向利用信托制度,使相关人士不能取得和享有该权利统一的利益。这种信托在日本被称为“阁僚信托”。

  3.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信托

  学者认为,可以按照信托的机理构造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4]。人们期待利用信托机制有效改变因公有制而造成的公有财产主体虚位问题。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委托人的虚位,受托人责任的法定化,受托人财产管理的专业性,这些都和保护国有财产免于流失的价值目标暗合。不过,和很多学者不同的是,笔者认为,出于保护国有资产的目的,国有资产管理信托应为这里所归类的法定信托,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因合同而产生的信托(虽然也需要通过合同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需要为此制定特别法,由该法律对国有资产信托的结构、受托人的甄别(招标)、职责内容以及履职程序和信息披露等做出特别的规定[5],而不能仅仅是通过内部的约定来进行,借以保护国有资产。

  另外,信托法的机制在梳理集体土地入市等方面也可发挥重要功能。

  信托法的重要功能在于,对实际控制财产的主体施加严格的信义义务,这在防止公有财产(国家和集体财产)变成公有资产管理者(国资管理部门官员、村委会)的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4.环保诉讼损害赔偿金信托

  2016年7月20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对“雾霾环境公益诉讼案”依法公开审理并做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将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治理。各方当事人均在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6]。

  本案在环保公益诉讼上取得的进展可圈可点。但是人民法院判决将本案中的损害赔偿纳入当地政府的财政专户,甚为不妥。人民法院可参照云南法院系统的做法,以损害赔偿金设立公益信托,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也曾经发布指导意见提出设立“公益环境诉讼专项基金”。财政专户当然也可视为政府作为受托人的信托,但对政府几乎无法监督,难免滥用挪用,且有将损害赔偿变成了行政罚款的观感(之前被告企业已经被行政罚款),缺乏正当性。

  5. 消费者保护信托

  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也有非意定慈善信托存在的必要。例如,在大规模的食品安全领域诉讼出现的场合,如何处置担责商家的巨额损害赔偿金,可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可以参照环保公益基金的设立,由司法裁量设置一个损害赔偿金慈善公益信托基金,来解决理赔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再如,目前非常盛行的单车服务,各运营商一般都要求单车使用者存入“押金”,100元到300元不等,据初步估算,到2017年底,共享单车的用户将达到5000万[7],此时押金的数额十分庞大。为了避免运营商卷钱“跑路”,也为了明确各方主体对于押金的权利和义务,似应强制要求运营商将相关的押金托管,建立一种类似慈善信托的机制。

  另外在教育培训、健身餐饮等领域,都存在着大量的预付费的实践。商家收取预付款之后卷款“跑路”的报导仍然屡见报端。如果在这些领域内能有信托机制的介入,对商家和消费者都是一个福音。信托制度基于信任,也反过来构建信任。

  6. 公共基金信托(社会基金信托)

  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公共基金的管理体制亟需梳理,如果能运用信托法所提供的机制,很多棘手问题——所有人无法参与管理问题、政府部门的定位问题、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问题均可迎刃而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住宅公共维修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属于私人所有(《民法典》规定公共维修基金属于业主“共有”,《住房公积金基金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因此,有些业主可以自愿地通过业主大会等机制设立信托,但是对于规模巨大、涉及业主人数众多的很多小区而言,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提供标准文本甚至是制订规则的方式,来确立公共维修基金的信托制管理模式。住房公积金基金的管理模式的信托制变革也要通过立法的变革来完成,基本上无法通过职工个人或者群体主动设立意定信托的方式完成。

  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在特别的领域通过立法或行政法规的方式创设法定信托的一个例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从该基金的财产来源看[8],该基金是否构成慈善信托仍可商榷,但属于法定的社会性信托无疑。

  (摘编自赵廉慧《信托法解释论》第一章,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有修订。)

【作者简介】 赵廉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

【注释】

[1]http://en.wikipedia.org/wiki/National_Trust。最近访问时间:2013/11/18。

[2]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3-94页。

[3]谢哲胜,《信托法》,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7页。

[4]席月民,《国有资产信托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5]《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第54条中确立了国有资产转让的竞价制度。类似的制度在未来的国有资产管理信托的法律中应有所体现。

[6]郑春笋:《“首例‘雾霾公益诉讼案’审理始末”》,《人民法院报》2016年8月29日。

[7]《“机构预测:2017年底共享单车用户规模将达5000万”》,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fortune/2017-02/10/c_1120445329.htm。

[8](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救助基金孳息;(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六)社会捐款;(七)其他资金。

作者:赵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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